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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
四十条强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新
《办法》对擅自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时弄虚作假、转让收入未用于偿还贷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挪作他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转让立项申请与转让审批的关系
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批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的不同分别由交通运输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转让立项申请则是转让方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自选的一项请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转让公路收费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转让的条件要求严格,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尤其是对拟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项目,还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受让方等。如果先由转让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审批机关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申请人就可以及早地知道所申请转让的项目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继续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及早终止后续相关工作,避免造成浪费。
对新《办法》中有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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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
三条中“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的含义包括:一是公路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通车条件,且实际已经通车;二是该项目已经取得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收费文件。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在建成通车前发生投资人变更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