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财务司解读《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008年9月22日)
1996年原交通部出台的《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9号令),是最早针对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1月1日实施的《
公路法》首次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据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新
《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原交通部制定的《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在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下,确实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违规或越权审批项目,部分转让项目技术等级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审批转让期限过长,转让价格不合理,个别转让项目重收费轻养护等。因此,制定新
《办法》,既是落实《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解决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公路建设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出台新
《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对于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