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已对外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
《办法》的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是一种对公路口岸频繁进出、通关时效要求高的货物所采取的特殊通关方式,多年以来,部分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鲜活商品、书报杂志等货物实施了集中申报方式管理,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
《办法》对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予以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现就
《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集中申报适用范围的规定(见第三条、第十九条)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公路口岸频繁进出的保税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二)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主要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基本模式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