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4日)


  海关总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立和审批程序,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类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标准作了规定。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迅猛增长,但是作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管理主要场所的海关监管场所,无论在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设备的投入,还是配套管理法规的健全等方面都相对滞后,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改善海关监管场所上述问题,实现对监管场所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需要,推进海关监管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需要,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办法》在广泛征求各地海关及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的意见后,几经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
  二、海关监管场所如何定义?
  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并在特定的区域即特定的监管场所内行使监管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作为海关监管业务的组成部分和物流监控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业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除了一部分延伸性的海关业务外,一般的海关监管业务都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在现行的海关法律体系内,具有法律意义的区域已有关境、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监管场所应为前两者之后的较小区域。一方面,监管场所的定义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海关监管场所,另一方面,该定义应当突出与前两者的区别。因此,《办法》对“监管场所”作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以上的定义既与《海关法》的有关内容相衔接,又增加了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物理要求,使海关监管场所与海关监管区的概念有了明显区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