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第一,将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覆盖范围。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作为新开发的险种,2004年16号令未对其进行规范,该业务也一直未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于此类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同属清算财产和应偿债务,因此,
《办法》规定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也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为: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第二,明确了不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业务范围。一是,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覆盖范围之外。二是,由于企业年金业务是保险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其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有关业务也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四是降低了部分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
《办法》将缴纳基数调整为毛保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缴纳范围。为了不增加保险公司负担,
《办法》适当降低了缴纳比例,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等由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降低为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五是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随着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日益增加。
《办法》规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下,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投资渠道的拓宽,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问:
《办法》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将有哪些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