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9月10日)
1、问《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4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规定了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这一规定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情况,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创新。由于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涉及到保险公司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政策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比较高,为使这项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保监会制定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
2、问发布《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部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综合反映。建立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一是有利于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近年来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可以使保监局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到公司内控中去,实现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二是有利于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监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但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毕竟有限,只有创新监管手段,大力开展非现场监管,才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保监局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更好地监测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时掌握市场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现场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