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问国资委如何组织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国资委负责人:
《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除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操作规范,除配合国资委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办法》还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认定资产损失性质与金额、界定责任、作出追究决定并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对责任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
记者:认定资产损失是追究责任的基础,请问如何认定资产损失?
国资委负责人: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损失,请问如何界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国资委负责人:
《追究办法》规定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