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答记者问
(2008年9月)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办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也开展了畜禽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研究利用,成功培育了一批生产性能较高的畜禽良种。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专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一章,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和评估、保护名录的制定、保种场和保护区及基因库的建立、遗传材料的采集和更新、新发现品种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及审定,以及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据此,国务院制定了本《办法》。
问: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办法》规定了哪些条件?
答: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规定,并且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除用途明确、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外,还应当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并且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要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有明确的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以及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理的研究成果共享方案,还不能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问: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