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署令第70号发布,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实施,将对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前国际物流发展和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海关对舱单的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管理办法仅针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的管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目前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舱单作业模式各异,不同地区间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要求亦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关区内不同现场之间在舱单作业模式和掌握尺度上也不尽相同,这不仅不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也给海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统一的舱单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海关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海关总署制定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中强调要推进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风险管理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作为支撑,尤其是与货物报关数据可以相互印证的第三方基础数据。而该第三方基础数据大部分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这就必须通过舱单这条主线,对物流作业各环节所产生的物流数据进行串联、印证、整合。
(三)制定《办法》是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
安全与便利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两大主题。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传输是《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制定《办法》是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也是我国落实《框架》倡导的有关做法的具体体现。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