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就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答问
(2008年8月28日)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是中央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两费”。日前,记者就停止征收“两费”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取消“两费”有何重要意义?
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依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两费”作为建设和管理集贸市场、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手段,在一定时期内,对繁荣集贸市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继续征收“两费”,不仅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不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两费”积极采取了减免措施,降低收费标准,对特殊困难群体予以免收。同时,先后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全面停止征收“两费”进行调查研究,并研究提出了具体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停止征收“两费”。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问:工商部门如何保障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落实到位?
答:为切实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通告停止征收“两费”的有关规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三是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检查机制和责任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停止征收“两费”的工作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征收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