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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8月15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问:为什么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只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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