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问:为什么要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答: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会将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都是规定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因此,
《规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因此,
《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问:为什么对某些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答: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
《规定》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即: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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