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解读《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5日)
2008年8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
《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要制定本
《规定》?
答:依照
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
问:为什么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申报标准?
答: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的门槛,应当客观、明确,便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判断和掌握,并有明确的行为预期。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世界各国大都采用这一指标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规定》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