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这会不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经国务院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但《通知》同时强调,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之所以要上浮,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完全依靠财政救济不行,通过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支持,撬动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政策选择。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既要履行社会责任,也要按市场化原则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六年多来的政策实践看,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问: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这次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有没有特殊考虑?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六类人群: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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