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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8月18日)


  问:这次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就业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这次三部委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五是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提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这五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创业和促进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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