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减轻受灾地区个人税收负担方面,《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救灾款项、补贴收入等属于给予个人的临时财政专项补贴,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为了降低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灾后恢复重建成本,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加快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通知》明确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建设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问:《通知》是如何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
答:地震发生后,海内外社会各界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以各种形式奉献爱心,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支持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通知》明确:一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二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