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规定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 《通知》规定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的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归纳一下,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二是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三是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四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五是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十几个税种。可以说,上述税收政策措施优惠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对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问:企业在这次地震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减轻受灾地区企业税收负担,尽快恢复企业生产及灾后重建,《通知》规定了哪些税收政策?
答: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方面,《通知》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考虑到受灾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需要大量购进机器设备,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关于印发<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二是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三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四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