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答问
(2008年8月15日)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大家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们及时梳理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于5月19日制发了《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逐步开展,我们考虑,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灾后重建的战略部署,加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设,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直接投资的局限,使灾区企业和个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扩大政策作用的效应,也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向,特别是引导民间资源向灾区投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另据我们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在遭遇大的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应对卡特里娜飓风,日本应对阪神大地震,都有相应的税收法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我们又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并于6月12日上报国务院(《关于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财税[2008]87号)。
6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
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批复同意了我们上报的请示内容。同时,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