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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六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七是,规定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问: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条例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

  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六是,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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