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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确定了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答: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草案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一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即: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答: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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