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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8月11日)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法规?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开展国家机关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以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其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同时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三是,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又确立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增强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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