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一是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管理规定》建立了贯穿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高了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二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国际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史表明,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基本手段,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将会引导保险公司在健康发展轨道上运行,实现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和活力。

  三是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管理规定》吸收了国际发达市场的一些先进理念和经验,建立了与国际公认原则相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有利于引进国际金融资本。

  四是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会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及时发现和防范偿付风险,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规定了科学、完整、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构建了一个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管理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强调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监会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使偿付能力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打通了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管理规定》也首次明确提出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强调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针对总公司的监管,而是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保险公司整体的监管,从而建立了保监会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