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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答记者问
(2008年7月14日)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保持快速发展,全民高等教育普及率显著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助学融资需求也显著上升。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扶植机制,并成为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教育费用的重要手段。但是,受资金规模和适用范围所限,政策性的助学贷款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助学融资需求,也难以满足各类学生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此外,一些商业银行自主开办的助学贷款业务与政策性助学贷款业务相比,没有明显体现出差别,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为有效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教育贷款领域的功能覆盖率,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配置到教育事业,健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配合的助学融资体系,银监会根据国内教育体制和学生贷款需求实际,吸收了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良好实践经验,制定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问:商业助学贷款主要服务的对象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可以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是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对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通行规则遵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对学生具体的申请受理和贷款审查的标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化原则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自主进行设计。同时,《办法》对于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是否开办。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并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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