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异地执行,靠法院出具证明书
问:两地法院如何相互了解判决应否执行?
答:内地与香港特区在法律制度方面分属不同法系,因此在法官的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司法制度的设置、法律名词或术语的含义和理解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异。此外,由于分属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于一方正在进行的诉讼处于何种阶段,判决已执行状况等,对方都无从知晓,因此,两地法院的相互联系、相互协助,对于《安排》的实施和执行显得特别重要。出于以上考虑,《安排》对需要两地法院相互配合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安排》,对于需要确认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申请到另一地执行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执行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以及案件是否处于再审、二审期间等问题,一地法院可根据另一地法院或当事人的请求,出具明确的证明书,以证明上述事实。《安排》的上述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密切两地法院的关系与合作,使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工作落实到实处。
申请人要提交判决书、证明书、身份证明
问: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安排》,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文件,首先是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以及判决在原审法院执行情况的证明;其次是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加盖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印章;第三,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并且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的证明书;第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按照《安排》,提交的所有文件都要以中文制作。
七种特殊情况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对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规定了救济途径
问:哪些情形可以拒绝认可和执行?对于拒绝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有什么救济措施?
答:《安排》规定了不予认可的七种情形。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此规定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对于选择管辖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首先是以原审法院地法律作为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依据,而不是依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其次,即使执行地法院依据判决地法律认定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但是,只要选择法院作出该管辖协议有效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其他拒绝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就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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