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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可否在异地执行,靠法院出具证明书

  问:两地法院如何相互了解判决应否执行?

  答:内地与香港特区在法律制度方面分属不同法系,因此在法官的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司法制度的设置、法律名词或术语的含义和理解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异。此外,由于分属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于一方正在进行的诉讼处于何种阶段,判决已执行状况等,对方都无从知晓,因此,两地法院的相互联系、相互协助,对于《安排》的实施和执行显得特别重要。出于以上考虑,《安排》对需要两地法院相互配合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安排》,对于需要确认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申请到另一地执行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执行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以及案件是否处于再审、二审期间等问题,一地法院可根据另一地法院或当事人的请求,出具明确的证明书,以证明上述事实。《安排》的上述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密切两地法院的关系与合作,使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工作落实到实处。

  申请人要提交判决书、证明书、身份证明

  问: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安排》,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文件,首先是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以及判决在原审法院执行情况的证明;其次是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加盖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印章;第三,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并且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的证明书;第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按照《安排》,提交的所有文件都要以中文制作。

  七种特殊情况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对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规定了救济途径

  问:哪些情形可以拒绝认可和执行?对于拒绝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有什么救济措施?

  答:《安排》规定了不予认可的七种情形。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此规定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对于选择管辖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首先是以原审法院地法律作为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依据,而不是依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其次,即使执行地法院依据判决地法律认定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但是,只要选择法院作出该管辖协议有效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其他拒绝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就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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