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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答记者问


  二是,提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市县政府应该做到但一时难以做到的工作,也作出相应部署,鼓励市县政府积极探索。

  三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强化省级政府的责任。我国行政层级领导的特点,决定了省级政府在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决定》不仅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规定了任务和措施,而且对省级政府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的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决定》在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决定》要求,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问:《决定》在行政决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做好政府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才能提高决策质量。《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为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活动,提高听证的实效性和公信力,《决定》在扩大听证范围、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建立听证前告知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明确听证效力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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