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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6月13日)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具有杠杆交易性质,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而专门从事保证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

  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境内机构不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参与此业务,但相应的对从事该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监管部门相关衍生产品或理财业务资格后,参照关于具体的产品不必逐项进行报批要求,而采用报告制的方式,将外汇保证金业务理解为衍生产品或是理财产品,在准备好相关系统和服务人员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后,即开始向其客户提供该种交易服务。在业务开办初期,个别银行提供的杠杆倍数不高,产品销售范围也不广,相关部门也未对此表示异议。

  近来,随着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杠杆倍数越来越高,大都在10到2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50倍,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且银行并不能有效的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该产品的客户适合度;盲目放大杠杆倍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的银行甚至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经初步了解,虽然银行因开办此项业务均能盈利,但目前投资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亏损的比例很高,当前80%甚至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这种参与者高损失、低盈利的概率状况已近似于“赌博”。且还有一些银行仍未认识该项业务给银行带来的声誉、法律、市场和操作风险,继续筹备并准备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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