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条例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国家对灾区恢复重建实行税收优惠
问:条例在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条例明确,设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同时,鼓励社会投资。地震灾区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税收优惠,对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在安排建设资金时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条例还规定了就业扶持和就学资助措施。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群众参加恢复重建。对地震灾区的困难学生,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捐赠及重建款物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问:捐赠款物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在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捐赠款物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作了规定:
一是,严格对捐赠款物的监管。条例规定,受赠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