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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答本网记者问


  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条例强化了对地震遗址遗迹、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保护,规定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同时,条例还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过程中可移动文物等的抢救、整理、登记和保管作了明确规定。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问: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恢复重建的重点是什么?对城镇和乡村的恢复重建分别有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答:按照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为了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对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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