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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答本网记者问

  答: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即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条例要求,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使用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依据经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安排。

  就规划编制的程序,条例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对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论证。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分工明确

  问:条例对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

  地震废墟清理保护应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

  问:条例对地震废墟现场清理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原则,条例规定,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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