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条例强化对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监管。比如,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是,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提供条件。
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文化遗产等均要调查评估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调查评估?规定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条例对调查评估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条例规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不仅要对人员伤亡、房屋和设施的受损程度和数量进行调查评估,也要对需要安置救助的人员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设施等进行调查评估,尤其是考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明确规定要对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以及地质灾害和地震次生灾害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是,建立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灾后重建规划应充分听取受灾群众意见
问:条例在恢复重建规划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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