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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答本网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答本网记者问
(2008年6月10日)


  为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实现科学恢复重建,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一于出台当日起实施的条例,对于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灾后重建应当遵循28字方针和6项原则

  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方针和原则?

  答: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五是,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六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过渡性安置灵活多样突显人文关怀

  问: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灵活多样的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既可以就地安置,又可以异地安置;既可以集中安置,又可以分散安置;既可以政府安置,又可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省级人民政府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

  二是,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便于恢复生活、生产条件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三是,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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