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亲靠友、异地安置的案件管辖问题,首先我们强调的还是要根据
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管辖,还得有法律依据,然后再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由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安排。
案件受理后要加强对灾民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然后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要积极认真地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因为有些案件依法律规定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不能违背法律原则。
通知第五条是针对特定案件的指导性意见。首先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正式答复,第五条体现的就是答复的精神。原来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得很明确,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严重破坏,不能行使管辖权了,我们就从总则上找依据,即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我们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应当强调的是,这一规定仅限于汶川地震受灾法院。
该条第二款是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这是指四川的农民工到外地打工,他要回来参加灾后重建,跟老板要劳动报酬,老板不给,必要时法院即可先予执行。
该条第三款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证据保全问题,要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地震后,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困难,要放宽举证期限,还要加强依职权调查举证。
目前已经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40余件,很多法律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