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于灾后重建中的民事审判给予了指导性意见。为此,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亲赴四川灾区,了解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事纠纷,为研究应对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问: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把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如何支持?
答:几天前,我们从电视新闻上看到,温家宝总理主持会议讨论灾区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国务院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角度,要将下一步所有的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已于6月8日发布《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编者注)。作为法院,我们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将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强调,灾区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具体来说,政府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去研究这些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比如房屋倒塌拆迁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一定的证据,比如给拆迁的房屋照相、如果房屋中留有物品要妥善保管等,否则将来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所以法院要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减少矛盾和纠纷。另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让政府在行政安置的过程中就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矛盾,不要形成诉讼。
对于灾后重建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
问:通知对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第三条主要讲的是案件受理后的一些问题,一个是及时立案,一个是管辖问题。对于一些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比如说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还有特别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理说,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可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该怎么办,通知就规定,高级法院应该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这就是一个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