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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答记者问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答记者问
(2008年6月1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修订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看,9号令亟需修改完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近年来,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的势头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此,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第二,2002年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以来,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严格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需要补充增加相应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的规定。第三,9号令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便执行,影响了执法效果,需要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考虑,监察部、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联合修订9号令。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办法》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家名义联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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