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在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承办,而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复制材料费用的减免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提高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规范。三是强调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并如实、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此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要求“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程序上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规定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另外,《规定》从解决审判阶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指定辩护方面的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导致拖延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
问: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职能作用,《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指导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二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四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从而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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