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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5月21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至关重要。从2006年7月1日死刑案件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要求更加严格,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八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内容,如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定、考核、培训以及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三是为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审理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保守秘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四是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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