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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除了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外,还对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规定了追诉标准,具体有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的;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此外,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部按照规定披露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情形。

  (2)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考虑到该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等方面规定追诉标准。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在损失数额上规定了150万元的绝对数额标准。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也规定为应予追诉的情形。

  (3)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是将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规定为买卖证券的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二是增加了有关获利及避免损失的数额标准的规定,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这是因为从司法实践已经判决的内幕交易案来看,有的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额不是很高,但是获利数额比较大。三是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追诉。

  (4)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则主要从一定时期内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来确定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规定的持股和成交量比例是根据证券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而确定,具体规定的追诉标准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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