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4月23日)
问:请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在受理互涉民事案件中都面临文书送达的瓶颈问题,因此《规定》除了对大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出明确规定外,同时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大陆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大陆人民法院如何代为送达的问题,也做了规定。
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规定》对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采用了列举的表述方式,同时还设定了“兜底”条款,以说明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还包括“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以解决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其目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以最大的诚意解决两岸法院送达难问题。
问:根据《规定》,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用哪些送达方式?
答:对于人民法院对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送达,《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若干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除此之外,对于受送达人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对于受送达人虽然不在大陆居住,但是,于送达时在大陆的,也可以直接送达。另外,《规定》还规定可以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上述方式,是为了多途径解决涉台民事案件送达问题,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中的某些方式进行送达。除了以上几种送达方式外,《规定》还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但应当注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前提是,采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