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个安排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认可和执行的程序问题,为此《安排》第二十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仍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六、如何解决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问题?
根据经验判断,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下,同时申请对保护债权是有利的。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开放这条渠道,但应当确保两地执行的总数额不超过判决确定的总金额,并且防止两地执行程序的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为此,《安排》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任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保全性执行措施。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同时规定,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这一原则。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区际司法协助的一种创新。
七、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请求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一方法院的执行情况。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具一些文件,以证明诉讼过程合法进行,如证明诉讼中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传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生效等。这些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但如果判决书本身已经能够证明这些情况,或者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已充分了解有关事项时,可以免除提交相关文件。被请求方法院在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还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安排》还作出了便于在一地形成的文书在另一地使用的规定,即: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八、对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安排》充分考虑了提起认可程序期间及其前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并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司法协助领域对于认可和执行判决都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不同司法区域间司法协助应当便利此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