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
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
4.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
6.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
7.《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
8.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
这些内容形成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基本程序架构。
四、《安排》适用于哪些案件?
《安排》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安排》没有对案件的类型作出划分或者限制,所说的判决包括两地法院作出的各种形式的司法决定,不论这种决定采用什么名称或者形式。这表明两地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具有广阔的空间。
关于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与司法判决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也有必要将其与所有其他公证文书在对方的效力问题一起考虑,另外内地处理这个问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所以有待以后单独协商处理。相信不久即可启动。
五、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两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由当事人(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不采取原审法院直接向对方法院提出请求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由判决法院主动介入认可和执行的法律程序之中,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提高申请认可与执行程序的效率。
澳门特区法院将认可外地判决和执行判决截然分开。认可程序在中级法院进行,执行程序在初级法院进行。而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均由中级法院来处理,因此,申请认可和执行可以同时提出,也可分阶段提出,根据具体需要决定。并且内地因为地域辽阔,有很多中级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要根据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来确定。
《安排》规定,法院收到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提出答辩。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认可与否及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如,在澳门对于符合上诉条件的,可以提起上诉;在内地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认可和执行申请是分别提出的,则对于其中有给付内容(即确认债务人须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判决,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当然,目前的认可程序基本上仍是按照具有诉讼特点的程序来安排的。随着两地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实践的深化发展,将来可以考虑采取更简易的方式来处理这个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