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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二、磋商和签署《安排》是按照哪些原则进行的?
  此次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很顺利。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访问澳门期间,双方正式确定启动该项目后,两地均着手积极运作。两地代表于2005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期间经过各自研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多次交换书面修订文本和电话沟通。经两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月28日完成了签署。应当说磋商的工作是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
  在磋商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充分交流、相互体谅、增进互信的原则。在一国两制的宪法框架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两地司法协助必须坚持两个司法区域平等的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磋商过程中,对于两地司法制度和相关实体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双方以最大的诚意坦诚交换意见,对于因制度差异形成的司法协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相互体谅,相互为对方作出有益的提示。通过这样的磋商,达到了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作的目的。
  2.坚持求同存异、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协商中,充分顾及双方法律制度和用语的差异,力求先在重点环节、大的原则性问题上达成一致,而不强求对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在两地法律概念不统一时,技术上采取分别表述的方式处理。一些细节问题,暂时不能达成一致的,留待今后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再进一步解决。
  3.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协助,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在符合两地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求真务实。具体做法如,《安排》文本磋商中,参照了有关国际条约和以前的有关安排,但不拘泥于既有文件的范围或表述方式,而是根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安排》中对于当事人可能在两地分别或者连续提出执行申请的协调处理、提起认可程序前后的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就是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作出的。
  这些原则是磋商迅速取得进展和成功的基础。我认为这也是今后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磋商中均应坚持的原则。
  三、《安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此次签署的《安排》文本涵盖的范围还是比较全面的。《安排》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1.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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