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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2007年10月30日)

  一、签署《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安排》是顺应澳门回归后,尤其是随着两地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签署的,具有重大意义。
  1.《安排》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继2001年8月关于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又一个成功的实践。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通过相互协商进行,《安排》的签署是经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重要成果和规范形式。因为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是民事诉讼领域司法协助的最重要环节,因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和增强司法的权威,更好地为两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2.《安排》确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在两地均享受在原审法院诉讼同样的便利;同时,《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主要程序问题得以统一、明确。形成共同认可的制度,从而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由此将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从而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在两地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互惠机制的情况下,澳门法院已经根据澳门法律,受理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的申请,并已经执行若干件。而内地则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受理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的申请,导致经过澳门法院判决的案件需要在内地另行诉讼,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浪费。《安排》的签署,将为内地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从而将结束目前澳门特区单方面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的局面,使两地的司法协助的局面达到平衡,并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4.《安排》不仅对于强化两地既有的司法协助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拓展两地之间新的司法协助领域,推动中国各个司法区域之间的各项司法协助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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