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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八、问:条例重点规定了证券公司哪些业务的基本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答: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九、问:条例是如何细化和完善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的?

  答:《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等。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条例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的一些重要报告应当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以及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性监管措施,如: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等。

  条例出台实施后,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势必更为严格,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查处打击也将更加及时有效。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问:条例是否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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