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
四、问:条例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做了哪些规定?
答:账外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账外经营,就逃避了监管,必须建立有效机制,坚决制止。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以防止证券公司利用虚假账户进行账外经营。
2.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同时,条例还规定,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数据;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有关监管机构。多渠道的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了证监会可以及时掌握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客户资产的变化情况。
3.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在保证证监会能够及时掌握证券公司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条例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证监会应当指定专人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证监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