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了怎样的指导思想?
答:起草工作中,我们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认真分析前些年证券公司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总结十多年来证券公司运行与监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近年来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改革措施和成功做法,精心设计证券公司的运行规范和监管制度,为加强和改进证券公司监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实现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的措施?
答: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是前些年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严重侵害客户权益,使企业经营风险直接转为社会风险,不但危害金融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
《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根据
《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条例规定:(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
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