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证券公司被撤销后为什么要进行行政清理?
答:证券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具有专业性强、涉及客户和债权人多、客户证券交易不能中断的特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往往资不抵债,并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公司被撤销后由证监会选择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组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工作只能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或授权实施,这是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清理阶段的任务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清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持客户交易正常运行,清理账户和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个人债权,转让证券类资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清理期间不涉及其他债务的清偿及财产的分配。
五、问:条例中有哪些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答:为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
1.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3.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
4.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
5.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
6.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六、问: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规定是如何与《
企业破产法》相衔接的?
答:2007年6月1日实施的《
企业破产法》第
134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细化和落实《
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条例对证券公司破产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