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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记者问

  二、问: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3.细化、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三、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需经证监会批准。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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