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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4月24日)


  2008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在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一批证券公司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自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不但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的安全,而且波及社会稳定,情况十分严重,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证监会依法采取托管、接管、撤销或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措施,对30多家严重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置,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并严格责任追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基础制度,证券公司的合法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行业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条例正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需要。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和2006年8月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基本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细化和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条例。其次,条例的出台是总结风险处置现有经验,把风险处置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在近几年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遇到大量的复杂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采取了许多措施,出台了很多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通过条例,总结现有经验,把这些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并为今后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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