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有何要求?基于何种考虑?
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九、本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哪些职责和义务?
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我国来看,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