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负责人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记者问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法中要求国务院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法中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五种情形。同时,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措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和地位,请问其意义何在?

  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日本等国近几年颁布的有关管理法律中都明确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因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第二,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风险评估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因此,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